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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恒新材: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06 18:29:00

证券代码:832469 证券简称:富恒新材 公告编号:2025-094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6 日召
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1.22: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表决
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科学、客观、公正、规范地评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及董事会决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
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四)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公司董事
的相关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支付方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内部董事
内部董事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奖金组成。基本薪酬依据公司职务,按月发放;绩效奖金是由董事会结合其所担任职务的工作性质、经营指标、绩效考核情况及利润目标达成情况核定。公司内部董事不再另外领取董事津贴。
(二)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外部董事
公司外部董事(如有)在公司领取董事津贴,公司外部董事津贴按月发放,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外部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及依
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一)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及绩效奖金组成;
(二)基本薪酬主要考虑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三)绩效奖金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职务的工作性质、经营指标、绩效考核情况及利润目标达成情况核定。
第九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费用、按照公司考勤规定扣减的薪酬、其它国家或公司规定的款项等个人应承担缴纳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四章 薪酬管理与调整
第十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
接任者以任免决议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二条 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并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按公司相关规定标准缴纳五险一金,个人按规定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
降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
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变更激
励约束条件,调整薪酬标准,并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薪资标准按通过后的金额为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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