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恒新材: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06 18:28:27
证券代码:832469 证券简称:富恒新材 公告编号:2025-080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6 日召
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1.08: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表决结果为:同意 5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签订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富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对于必需的关联交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
(四)在必需的关联交易中,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当执行《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回避表决制度;
(五)处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交易事项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转移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出售产品或者商品;
(十四)其他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十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照协议价格。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六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三章 关联人
第七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 与公司存在下列关系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制度第九条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八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八条或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八条或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程序
第一节 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的议案或事项涉及到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可以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可以向董事会阐明其观点,但其不应当就该议案或事项参与投票表决。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相关制度要求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的事项,则需经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权限及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应当比照有关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六条 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并由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八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本制度第十四或十五条: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或十五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条 公司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必要时,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要求聘请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购买原材料、辅料;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等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已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汇报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或预计总金额提交股东会或者董
事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对于前项规定之外新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或预计总金额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后,根据其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前项规定办理。
(三)如公司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的,可以按类别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公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二十三条 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文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三)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六)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
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八)《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九)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关联交易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
公司在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