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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能源: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8-06 18:24:54

CTGR-FR-03-2025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XX-XX-XX 发布 20XX-XX-XX 实施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 布
China Three Gorges Renewables (Group) Co., Ltd.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编历程:
第一次 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审定;
第二次 股份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第三次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第四次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第五次 2025 年第 X 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述股东的持股数按照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的持股数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提议股东有权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但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在提出临时提案至股东会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一。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对于上述股东会临时提案,召集人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形式审核:
(一)关联性。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应提交股东会讨论。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会讨论。
(二)程序性。召集人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三)合法性。该股东提案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确定性。该股东提案是否具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召集人决定不将股东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提议股东对召集人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要求另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或者股东代表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点。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除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股东(或者代理人)、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会议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出席会议资格者;
(二)在会场上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扰乱会场秩序经劝阻无效者。
上述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制其退场。必要时,可请公安机关给予协助。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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