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得信息: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06 17:00:18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提高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等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及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
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内部审计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合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
现控制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第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及下属企业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并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
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审部应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同时还应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并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第七条 与被审计的单位、部门、个人有利益关系或冲突的审计人员应予回避。
第八条 内审部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必要的常识及业务能力;
(二)遵循职业道德规范;
(三)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四)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没有利害关系;
(五)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内部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不受控制和干扰。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
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计报表审计,审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报表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了解和评价各公司的财务状况;
(二)内控制度审计,根据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审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合理、运作是否有效,并提出完善内控制度的建议;
(三)特殊目的审计,根据公司管理或其他特定要求进行特定目的的审计,包括工程预决算审计、离任(岗)审计及其他重要经营活动的审计。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不同侧重点的审计。
第十五条 内审部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
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内审部每年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
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订的其他规定;
(二)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三)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
(四)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廉洁,不得从被审计单位获得任何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
(五)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
(六)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
(七)应诚实地为公司服务,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
(八)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
(九)在内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
(十)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妥善处理好与组织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关系;
(十一)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章 审计的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十九条 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应在下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成,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
后实施。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年度内部审计目标、具体审计项目、实施时间、各审计项目所需的审计资源、工作重点及后续审计安排。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
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门机构、专业人员
参加。
第二十三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内审部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
提出改进建议。被审计单位如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将书面意见反馈给内审部。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
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所有业务环节。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对审计项目进行后续监督,督促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意
见,进行整改工作。
第五章 内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内审部实施审计后,原则上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内部审计
报告征求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内审部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
审计人员应当将内部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三)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
(四)审计评价意见;
(五)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第三十条 内审部自接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有关内部审计报告的意见后,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内审部应当自上述反馈意见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后续审计,了解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内审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
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内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相关人员的工作进
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三十四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出现重大违反国家法纪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被审计
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审计单位因此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究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