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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隆东方:百隆东方总经理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8-06 15:48:03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特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聘任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总经理经营班子成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公司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除外)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经营班子其他成员,但兼任其他高级管理职务的董事及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并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人。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构成公司总经理经营班子。总经理经营班子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指挥和运作中心。
第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必须专职,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六条 总经理及总经理经营班子其他成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董事会决定聘任总经理及其经营班子人员后,应与总经理及其经营班子成员分别签订聘任合同。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和义务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 签署公司日常行政、业务文件;
(十) 负责处理公司重大突发事件;
(十一)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或要求拟订应由董事会决议事项的初步方案并报请董事会决议;
(十二) 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董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在紧急情况下,总经理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生产行政方面的问题,有临时处置权,但事后应及时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行部分或全部职权,若代职时间较长时(三十个工作日以上时),应提交董事会决
定代理人选。
第四章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职权
第十四条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勤勉、尽责、诚信、忠实地履行其分工负责的职责,并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工作。副总经理的职权与义务,应比照总经理的职权和义务相对应,由总经理具体分工确定。
第十五条 副总经理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生产副总:分管生产工作;
(二)行政副总:分管行政事务;
(三)销售副总:分管销售工作;
(四)财务负责人:分管财务工作。
第十六条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可以向总经理提议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七条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根据业绩和表现,可以提请公司总经理解聘或聘任自己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般管理人员和员工。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研究讨论、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履行总经理职责及在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的出现的重大问题的工作会议。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公司总经理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可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两种形式,定期会议一般在每个月月初召开一次,作为例会。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每次应确定重点议题或专题,同时兼顾全面工作,互通信息,避免形式主义。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经过充分讨论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总经理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可以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作记录,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或指定人员担任记录。总经理办公会议主持人和记录员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为公司重要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章 财务负责人职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财务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活动和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控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财务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协助总经理进行工作。财务负责人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 财务负责人工作职权有:
(一)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审查、签署重要的财务文件并向总经理报告工作;
(二)参与审定公司重大财务决策,组织拟订公司的年度利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和费用预算计划;
(三)参与审定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及其他经济管理制度,监督和检查下属子公司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四)控制公司生产经营成本,审核、监督公司资金运用及收支平衡;
(五)对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
(六)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工作并负责新项目的资金保障;
(七)检查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并向董事会报告;
(八)配合会计师事务所负责组织公司财务审计工作;
(九)对财务及所主管工作范围内相应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有向总经理建议的权利;
(十)财务负责人对公司出现的财务异常波动情况,须随时向总经理汇报,并提出正确及时的解决方案;
(十一)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总经理的解聘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董事会应当解聘总经理:
(一)任期届满又未续聘;
(二)总经理自动辞职,并经董事会批准的;
(三)发现或出现不符合总经理任职条件情况的;
(四)不能继续履行总经理职务的;
(五)董事会决定提前解聘的。
总经理班子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解聘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不得任意解聘,在出现上条情况需要提前解聘总经理情形时,应召开临时董事会,并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解聘公
司总经理。
第三十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公司处于危难、紧急、重大变故或较大不利状态时,总经理不得提出辞职。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提出辞职,应提前十五天向董事会递交辞职报告,辞职报告应写明辞职原因。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辞职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才能生效,在董事会批准前,总经理要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辞职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应承担经济责任,包括违约金与赔偿金。
本条所指重大影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总经理辞职后将在与本公司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发生竞争的公司(或其他形式的经济体)就职或协助工作的;
(二)总经理辞职后将到与公司业务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公司(或其他形式的经济体)就职或协助工作的;
(三)公司处在非常时期,总经理的辞职将会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重大影响的;
(四)总经理负责的公司重大科研或经营项目正在进行之中,总经理的辞职将会对该课题或项目产生重大影响的;
(五)其他可预见的重大影响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经营班子其他成员提出辞职,需向总经理提交辞职报告,由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及总经理班子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时,辞职在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应对公司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有关内容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按国家规定办理。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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