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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晶光电: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05 21:21:37

证券代码:002273 股票简称:水晶光电 公告编号:(2025)051 号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5 年 7 月 23 日
2、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上市日):2025 年 8 月 5 日
3、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数量:50.00 万股
4、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0.07 元/股
5、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人数:1 人
6、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完成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5 年 7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前述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2025 年 7 月 5 日至 2025 年 7 月 14 日,公司通过内部 OA、钉钉平台对本次激励
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
异议。2025 年 7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044 号)。
(三)2025 年 7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浙江
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并于 2025 年 7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
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5 年 7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前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25 年 7 月 23 日
(二)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授予价格:10.07 元/股
(四)登记数量:50.00 万股
(五)授予人数:1 人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本次激励计 占授予日公司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划授出全部权 股本总额的比
益数量的比例 例
李夏云 董事、副总经理 50.00 100.00% 0.04%
注:1、上述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解除限售条件
1、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
之日起算。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在权益分派时分配到激励对象个人;或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3、解除限售安排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30%
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4、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
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 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
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在 2025 年-2027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
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下列考核指标达成其一即可:
1、以 2022 年-2024 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 39%;
2、以 2022 年-2024 年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低于 61%。
下列考核指标达成其一即可:
1、以 2022 年-2024 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率不低于 44%;
2、以 2022 年-2024 年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低于 82%。
下列考核指标达成其一即可: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1、以 2022 年-2024 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7 年营业收入增长
率不低于 56%;
2、以 2022 年-2024 年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低于 103%。
注:1、上述“营业收入”为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
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全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如下所示:
考核等级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100%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公司公示情况一致性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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