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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坤科技: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8-05 18:39:43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坤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满坤科技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46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769 号)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6,87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
价 26.80 元,并于 2022 年 8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为 110,6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完成
后增加至 147,470,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34,967,7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117%,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12,502,3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6.2883%。
2023 年 2 月 10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股份数
量为 1,902,3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2900%,具体情况见公司 2023 年
2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
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23 年 8 月 10 日,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股份数
量为 6,135,5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4.1605%,具体情况见公司 2023 年
8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23 年 12 月 22 日,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股份
数量为 470,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0.3187%。具体情况见公司 2023 年
12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24 年 8 月 12 日,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股份数
量为 1,510,5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0243%,具体情况见公司 2024 年
8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24 年 12 月 23 日,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股份
数量为 470,000 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比例为 0.3174%,具体情况见公司 2024年 12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24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完成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归属期归属登记工作,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44 人,归属数量
为 61.6249 万股,公司总股本由 147,470,000 股增加至 148,086,249 股。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过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股本总额为 148,086,249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为 102,063,03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8.9213%;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46,023,21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1.0787%。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申请
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如下:
承诺方 承诺内容
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如发生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本人
不得减持股份。
(3)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洪俊城、洪 (4)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 娜珊、洪丽 发行价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作相应调整。
旋、洪耿 (5)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股份数量不
奇、洪耿 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0%;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人将在减持前三个
宇、洪丽 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
冰、洪记英 (6)如监管机构对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人
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
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执行。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前提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回完成之日起
本人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三个月。若本人因未履行上
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
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
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洪俊城、洪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直接和 娜珊、洪耿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奇、洪丽 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作为发行人 旋、洪记英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吉安市信德 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伟达投资管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 理合伙企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有限合 (2)锁定期满后 12 个月内,如本合伙企业需减持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伙)、吉安 其最多可以减持持有的发行人 30%股份;锁定期满第 13 个月至 24 个月
市盛德伟达 内,如本合伙企业需减持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其最多可以减持持有的

承诺方 承诺内容
投资管理合 发行人 30%股份;锁定期满 24 个月后,如本合伙企业需减持其持有的发
伙企业(有 行人的股份的,其可以减持全部剩余的发行人股份。
限合伙) (3)如监管机构对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合伙
企业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
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执行。
若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在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购
回完成之日起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全部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三个
月。若本合伙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
有,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
人指定账户。若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1)本合伙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申报前 12 个月前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此外,锁定期满后 12 个月内,如本合伙
企业需减持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其最多可以减持持有的发行人此类股
份的 30%;锁定期满第 13 个月至 24 个月内,如本合伙企业需减持其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的,其最多可以减持持有的发行人此类股份的 30%;锁定期
满 24 个月后,如本合伙企业需减持其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的,其可以减持
全部剩余的发行人此类股份。
(2)本合伙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申报前 12 个月内新增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 3 年,且自
吉安市明德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伟达投资管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此外,锁定期满后 12 个月内,如本合伙企业需理合伙企业 减持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其最多可以减持持有的发行人此类股份的
(有限合 50%;锁定期满第 13 个月至 24 个月内,如合伙企业需减持其持有的发行
伙) 人股份的,其可以减持全部剩余的发行人此类股份。
(3)如监管机构对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合伙
企业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
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执行。
若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在符合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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