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源: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核销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05 18:15:36
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计量公司各项资产的价值,明确资产损失核销的确认和计量以及资产
损失核销的审批程序,规范资产损失核销的会计处理及其披露,确保财务状况的客观性、真实性,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各项资产是指金融资产、存货、非流动资产三类。
金融资产包括应收款项与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其他金融资产(含单项金融资产或一组金融资产,下同),主要包括: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及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以及其他长期资产。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子公司。
第二章 资产损失的核销
第四条 应收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核销: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 3 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第五条 其他资产的核销条件:已计提了 100%的资产减值准备,并有确凿证据表明该
资产已发生损失。
第三章 审批流程与权限
第六条 公司资产核销全年累计金额未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2‰(含)的或
单项金额在 1‰(含)以内的,由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2‰
小于 1%(含)的或单项金额超过 1‰小于 1%(含)的,报公司董事会审批;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1%的,报公司股东会审批。在资产核销过程中,若涉及需国资管理机构核准的,按照相关程序审批核销。
第七条 发生资产损失的公司,由其财务管理部门根据资产损失的计提情况和其他有关证据,对符合核销条件的不良资产进行汇总,并及时向公司总部报批,公司总部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批。
第八条 经批准后予以核销的资产,所涉及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于批准当月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积极办理税务核销手续;并继续保留核销资产的备查账,敦促有关部门继续催收、变现,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损失。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如本制度实施后与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存在差异,参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