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爱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数据:

酉立智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公告时间:2025-08-05 18:12:52

证券简称:酉立智能 证券代码:920007
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Youli Intelligent Equipment Co.,Ltd.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莘周公路西侧 1589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江苏酉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一)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聚力机械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减持的相关承诺

(一)本单位在锁定期届满、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单位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二)减持方式:本单位减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三)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
(四)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1、本单位如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2)拟在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第(1)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4)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转送、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披露减持进展公告并说明减持计划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2、本单位如计划通过协议转让减持股份,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协议转让的有关要求办理协议转让手续。
3、本单位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应当提前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本单位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的公司股份,或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上市、公司上市后向不特定对象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而取得的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第二条第(四)款第 1、2项的规定。
5、本单位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导致本单位不再具有公司控股股东身份的,应当在减持后 6个月内继续遵守第二条第(四)款第 1项的规定。
6、本单位减持公司股份后持股比例低于 5%的,如计划继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应当自持股比例低于 5%之日起 90 日内继续遵守
第二条第(四)款第 1项的规定。
(五)本单位计划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在首次披露减持计划时,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但已经按照第二条第(四)款第 1 项的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最近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任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其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2)最近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任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3)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
(六)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融券卖出。本单位在获得具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三、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单位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减持。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单位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四、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违反该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单位违规减持股份所得获利归公司所有。”
2、实际控制人李涛、李开林、朱红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
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减持的相关承诺
(一)本人在锁定期届满、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人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二)减持方式:本人减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三)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
(四)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1、本人如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2)拟在 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第(1)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4)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转送、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披露减持进展公告并说明减持计划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2、本人如计划通过协议转让减持股份,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协议转让的有关要求办理协议转让手续。
3、本人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应当提前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本人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的公司股份,或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上市、公司上市后向不特定对象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而取得的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第二条第(四)款
第 1、2项的规定。
5、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导致本人不再具有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的,应当在减持后 6个月内继续遵守第二条第(四)款第 1项的规定。
6、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后持股比例低于 5%的,如计划继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应当自持股比例低于 5%之日起 90 日内继续遵守第二条第(四)款第 1项的规定。
(五)本人计划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在首次披露减持计划时,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但已经按照第二条第(四)款第 1 项的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最近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任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其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价格;(2)最近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任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3)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
(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融券卖出。本人在获得具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三、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减持。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锁定、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四、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违反该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人违规减持股份所得获利归公司所有。”
3、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减持的相关承诺
(一)本人在锁定期届满、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人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

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数据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爱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