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爱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数据:

琏升科技: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8-05 17:10:45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八月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致: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琏升科技”、“公司”)与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及受本所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公司 2024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公司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 明
一、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三、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述词语分别具有以下含义:
琏升科技、公司 指 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本次
指 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
指 《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案)》
《 考 核 管 理 办 《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法》 管理办法》
限制性股票、第 激励对象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

一类限制性股票 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公司及子
激励对象 指 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
(业务)骨干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证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监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正 文
一、 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经履行了以下程序:
1.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2.2024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2024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出具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4.2024 年 6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5.2024 年 7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同意公司以 2024 年 7 月 26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召开前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6.2025 年 8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
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召开前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尚需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注销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公司尚需依法履行减资程序,并办理回购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二、 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届满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 40%。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4 年 7 月 26 日,上市日为 2024
年 8 月 12 日。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将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届满。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尚未届满。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2025 年 8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
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其达成情况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公司未发生前述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情形,满足解除限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售条件。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前述情形,满足解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华兴会计师
对应 营业收入(A) 累计营业收入 事务所(特殊普通
解除限售期

琏升科技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数据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爱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