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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化能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05 17:06:20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包括:信息披露管理、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等内容。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相关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基本原则和一般要求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本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公告材料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
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传闻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媒体报道、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在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三章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第十四条 公司所需披露的信息范围主要包括:
(一)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以及发行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和可转债公告书;
(二)公司公开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三)公司公开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应披露的交易、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其他重要事项公告以及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十五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在公开发行前公布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公开发布定期报告应按《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
(一)季度报告: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刊载季度报告正文,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第六个月结束后两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登载中期报告全文;
(三)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按期回复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的临时报告:
(一)应披露的交易
1、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2、当上述交易金额达到或累计十二个月内达到如下标准时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1)交易所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3、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子公司”)遵照执行。
(二)提供担保
1、公司提供担保无论金额大小,均须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2、公司发生担保事项,须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上述金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比例。
3、公司下属子公司遵照执行。
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三)提供财务资助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1、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2、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3、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四)关联交易
1、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本条第一款的交易;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8)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2、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达到以下标准时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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