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衍新药:昭衍新药2024年年度A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05 16:55:50
证券代码:603127 证券简称:昭衍新药 公告编号:2025-029
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A 股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3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8/13 - 2025/8/14 2025/8/14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6
月 18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2025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及 2025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
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
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H 股股东的权益分派实施情况不适用本公告,H 股股东的权益分派安排请参见公司于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及公司网站(www.joinnlabs.com)发布的相关公告。
2.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总股份为 749,477,334 股(其中 A 股股份为 630,482,128 股,H 股股份为 118,995,206
股),回购专用账户持有 A 股股份为 3,303,034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
本次以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 746,174,3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2,385,229.00 元(含税),其中 A 股共派发现金红利 18,815,372.82 元(含
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 A 股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
的每股现金股利,计算公式如下: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 A 股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A 股总股本=(627,179,094×0.03)÷630,482,128≈0.02984 元/股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公
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2984)÷(1+0)=(前收盘价格-0.02984)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8/13 - 2025/8/14 2025/8/1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A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冯宇霞、周志文、顾晓磊、顾美芳所持公司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
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2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其股息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27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发放日等时间安排与公司 A 股股东一致。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人民币 0.03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本次权益分派有疑问,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10-67869582
特此公告。
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