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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欣股份: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告时间:2025-08-05 15:46:07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资 料
会议时间:2025 年 8 月 12 日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 体 股东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顺利进行,根 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 ,特 制 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一、为确认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会议工作人员将对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 ,请出席会议者给予配合。
二、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 东( 或 股东代理 人 )、公司董事、监 事、高 级管理人员、见 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须在会议召开前 30 分钟
到会议现场办理签到手续 ,并 请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 、身 份证或法人单位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经 验证后领取会议资料,方可参加会议。会议开始 后 ,由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在此之后进场的股东无权参与现场投票表决。

四、股 东 需要在股东大会发言的,请 事 先将提问内容以书面形式交给会议工作人员。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 、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提问。
五、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 序 ,不 要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 照 ,对 干扰会议正常程序 、寻 衅 滋事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六、参 会 股东及股东代表请按要求填写表决票,认真核对股东姓名与股东编号 ,并 于签字后及时交给会议工作人员,以便统计表决结果。

目录

1. 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
2.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 41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之一
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最 新规定,结合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 司《监事会议事规 则 》等 监 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同时公司对《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确保各项规定与新的法律法规保持一致,为公司的合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鉴于上述情况,同时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公司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本 次 对《公司章程 》的修订中,关 于“ 股东大会 ”的 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 ”,整体删除原《 公司章程 》中“监 事 ”“ 监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主席”的 表述并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因 删 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 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 ),不再逐项列示。以下仅就重要条款的修订对比作出如下展示: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
表人。 司事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应当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
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
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 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事会秘 书 、财 务 负责人及董事会认
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
展党的活动 。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
提供必要条件。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人提供任何资助。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 ,经股东会决议 ,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
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 ,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 不 得 超 过 已 发 行 股 本 总 额 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权利:
( 一 )依 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 持、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程的规定转 让 、赠 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修订前 修订后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
议、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计凭证;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财产的分配;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财产的分配;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收购其股份;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 、复制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 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 守《公司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的规定 。公 司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 政 法规或者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 ,或 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会 、董 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

修订前 修订后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 、股 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
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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