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派科技: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04 20:42:34
证券代码:688216 证券简称:气派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7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 年 8 月 4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气派科技路气派大厦六楼615 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32
普通股股东人数 32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58,795,045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58,795,045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55.38
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55.38
注: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股份总数为 107,041,145 股,有表决权股份数量(剔除公司回
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 256,500 股、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账户股份数量 612,318)为106,172,327
股。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梁大钟先生主持,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文正国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4、 见证律师曹倩律师、郑晓欣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暨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普通股 58,738,070 99.9031 31,775 0.0540 25,200 0.0429
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普通股 58,738,070 99.9031 29,275 0.0498 27,700 0.0471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3.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是否
效表决权的比例(%) 当选
关于选举梁大钟先生
3.01 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 58,591,794 99.6543 是
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白瑛女士为
3.02 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 58,591,788 99.6543 是
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李泽伟先生 是
3.03 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 58,597,987 99.6648
立董事的议案
4.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是否
效表决权的比例(%) 当选
关于选举任振川先生
4.01 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8,597,988 99.6648 是
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常军锋先生
4.02 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8,597,988 99.6648 是
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汤胜先生为 是
4.03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 58,597,988 99.6648
立董事的议案
(三)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名称 票数 比例(%) 票 比例 票 比例
数 (%) 数 (%)
关于选举梁大钟先生
3.01 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 1,083,794 84.2079
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白瑛女士为
3.02 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 1,083,788 84.2075
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李泽伟先生
3.03 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 1,089,987 84.6891
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任振川先生
4.01 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1,089,988 84.6892
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常军锋先生
4.02 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1,089,988 84.6892
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汤胜先生为
4.03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 1,089,988 84.6892
立董事的议案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 1 为特别决议议案,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
2、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为议案 3、议案 4。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曹倩律师、郑晓欣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