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同新材:承诺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04 19:32:03
证券代码:833751 证券简称:惠同新材 公告编号:2025-051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 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1:修订《承诺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1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
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合称“承诺人”)履行其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是指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其
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承诺人在公司申请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
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承诺人所公开作出的各项承诺,无须特定受承诺人同意,自公开承
诺作出之日即对其本身具有约束力,因此该承诺应为可实现的事项,内容应具体、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承诺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四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
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股东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六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其他确已无法履行、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其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行担保,并由上市公司予以披露。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独立董事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承诺履行条件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前述未履行承诺包括承诺人未按照承诺事项、时限、方式及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承诺内容完全履行的情形。
第七条 收购人成为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
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时要求承诺人承担相应责任。
当承诺人违反承诺时,对承诺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若承诺人违反承诺行为同时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要求承诺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公司应督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行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公司如发现承诺人作出的承诺事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向投资者作出风险提示。
第十条 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
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第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
(一)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
(二)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
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第十二条 承诺人违反承诺的,由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
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等监管措施,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