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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同新材: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04 19:32:03

证券代码:833751 证券简称:惠同新材 公告编号:2025-062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 日召
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23:修订《内部审计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1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
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明确了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的概念、内部审计机构和人
员、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及权限、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内部审计工作要求、内部审计档案管理、信息披露、奖励和惩罚等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标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对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施独立、客观地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
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公司
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是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行使审计职权,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持独立、客观、公正和严谨,并不
断接受后续教育,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提高审计质量。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
作。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应当配合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不得妨碍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部对公司及子公司行使内部审计职能,根据需要,可以配合
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打击和报复。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日
常工作联络、会议决议落实以及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等工作。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要求开展的其他审计事项。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权限:
(一)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要求报送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现场勘查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参加有关会议,组织成员企业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六)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董事会
批准,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领导及员工责任的建议;
(八)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公司董事长责令其交出;
(九)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一)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董事会;对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交与执法机关处理;
(十二)审计部门有权根据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灵活安排审计项目的范围、深度和时间。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审计工作以就地审计方式为主,也可采用报送审计方式。根据需要,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二)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订具体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三)原则上依照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审计工作,特殊的审计事项及调查事项优先办理;
(四)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的审计方案;
(五)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做好审计准备工作。
(六)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于审计时配合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七)在实施审计时,需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八)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与公司或子公司交换审计意见。公司或子公司有异议的,应当在 3 天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部,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九)将审计报告上报审定后,根据其意见将相关事项抄告公司或子公司,并视必要程度要求公司或子公司审计报告所述事项的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回复;
(十)对重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公司或子公司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及其整改效果;
(十一)应当每年按时上报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十二)应当按时上报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第五章 审计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如下: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所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二)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
(四)公司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各部门和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六)对所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
(七)做好外部审计的协调配合工作,并定期对内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改进协调工作。
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
计处理规定应归入审计档案,纳入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 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归档,跨年度的审计项目
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 审计档案保管时间分为永久、长期(10 年至 50 年)和短期(10
年以下)三种类型,存档时应标明保存期限。
第二十三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应履行必要审批手续。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八章 奖惩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
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审计部对模范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向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二十七条 对揭发、检举、提供有效审计线索的组织或人员,公司可以给
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
事会给予相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司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由于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
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应追究被审计单位财务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相
应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司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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