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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鑫科技:乐鑫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04 19:12:30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
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
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
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
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对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证券监管
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
自然人、单位及相关人员;
(四)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的主体。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
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
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
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
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
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
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
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
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
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等。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
文文本为准。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
海证监局。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
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
告。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需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
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
的时间。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
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结合其所属行业的政策环境和发展状况,
披露下列行业信息:
(一)所处行业的基本特点、主要技术门槛,报告期内新技术、新
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

及报告期内获得相关权利证书或者批准文件的核心技术储
备;
(三)当期研发支出金额及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研发支出的构成项
目、费用化及资本化的金额及比重;
(四)在研产品或项目的进展或阶段性成果;研发项目预计总投资
规模、应用前景以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
(五)其他有助于投资者决策的行业信息。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遵循关联性和重要性原则,识别并披露下
列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的风险因素: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包括技术更迭、产品更新换代或竞争加剧
导致市场占有率和用户规模下降,研发投入超出预期或进程
未达预期,关键设备被淘汰等;
(二)经营风险,包括单一客户依赖、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或服
务价格下降等;
(三)行业风险,包括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
下滑或增长停滞、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等;
(四)宏观环境风险,包括相关法律、税收、外汇、贸易等政策发
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其他重大风险。
第二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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