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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鑫科技:乐鑫科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04 19:12:50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
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
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相关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一)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二)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
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
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
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
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 5 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
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存档备查。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
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
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
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
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离任人员承诺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每季度核查履行进
展,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未履行承诺。
第四章 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
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
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
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
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离职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
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及时修订本制度,
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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