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鑫科技:乐鑫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04 19:12:30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
的管理与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乐鑫信息科技(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
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主要职责及任职资格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
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
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
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
关主体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
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
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本所其他
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
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本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科创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
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 10 年。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
实充分的证据。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曾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四)最近 3 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个人信息、具备任
职能力的相关证明。相关证明为下列文件之一:
(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二)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三)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八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
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指引
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
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
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
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
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
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
会议;
(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
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
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
服务工作机制;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
关事项,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
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
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相关人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提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如知悉
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
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会议筹备、组织:
(一)关于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董事会秘书在请示了董事长后,
应尽快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则规定的时限、方式和内
容发出通知;
(二)关于董事会授权决定是否提交会议讨论的提案,董事会秘书
应按照关联性和程序性原则来决定;
(三)需提交的提案、资料,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各
与会者手中;
(四)董事会秘书应作会议记录并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二条 信息及重大事项的发布: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需发布信息及重大事项;
(二)对外公告的信息及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应事前请示董事
长;
(三)对于信息公告的发布,董事会秘书应签名确认审核后发布。
第十三条 政府相关部门对公司的问询函,董事会秘书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准
备资料回答问题,完成后进行审核。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办事机构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证券事务部。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具体负责完成董秘交办的工作。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公司内部有关部门要支持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
职责,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备以及经费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证。
公司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机构的工作。
第十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
述报告。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