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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讯通信: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04 19:08:45

证券代码:603322 证券简称:超讯通信 公告编号:2025-051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授予日:2025 年 8 月 4 日
授予数量:1,100 万份
授予人数:49 人
行权价格:30.94 元/股
鉴于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
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钟海辉先生、张俊先生、周威先生
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董事会同意以 2025 年 8 月 4 日作为授予日,向 49 名激励
对象授予 1,100 万份股票期权。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1、2025 年 7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5 年 7 月 19 日至 2025 年 7 月 28 日,公司将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
和职务在公司内部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5 年 7 月 29 日,公司披露
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2025
年 7 月 2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5 年 8 月 4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股东会同意实施本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5、2025 年 8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认为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49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董事会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综上所述,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4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00 万份股票期权。
(四)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具体情况
公司本次授予情况与经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内容相符,授予权益具体内容如下:
1、授予日:2025 年 8 月 4 日
2、授予权益数量:1,100 万份
3、授予人数:49 人
4、行权价格:30.94 元/份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可行权日:
(1)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2)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及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
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 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行权期 至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行权期 至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 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 股票期权,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 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7、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期 占授予股票期权总 占公司股本总
姓名 职务
权数量(万份) 数的比例 额的比例
张俊 副董事长 50 4.55% 0.32%
钟海辉 董事、总经理 100 9.09% 0.63%
周威 董事 50 4.55% 0.32%
徐竹 副总经理 40 3.64% 0.25%
岳洁钰 副总经理 40 3.64% 0.25%
郭彦岐 财务总监 40 3.64% 0.25%
卢沛民 董事会秘书 40 3.64% 0.25%
核心管理人员(42 人) 740 67.27% 4.70%
合计 1,100 100.00% 6.98%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股票期权授予日前 6 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不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一致。
2、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管理人员,与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经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 2025 年 8 月 4 日为股票期权授予日,并同意向符合
条件的 4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00 万份票期权。
四、实施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布莱克—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
les Model)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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