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数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相关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04 18:46:12
证券代码:000909 证券简称:ST 数源 公告编号:2025-037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4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根据最新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本次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办理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公司章程》主要修订条款对照表详见附件,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5 日
《公司章程》主要修订条款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 行为,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和其他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
人。 司事务的董事。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增加: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成为对公司、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书、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 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中国共产党章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中国共产党章
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提供基础保障等。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壹元。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二十条 本公司发起人为西湖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起人为西湖电
子集团有限公司,于 1998 年 3 月以评估 子集团有限公司,于 1998 年 3 月以评估
确认后的经营性净资产折股认购 13,600 确认后的经营性净资产折股认购 13,600
万股。 万股,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3,
6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37,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
714,245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为 437,714,245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437,714,245 股。 普通股 437,714,245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助。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式增加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
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