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咨国际: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04 18:28:53
证券代码:836892 证券简称:广咨国际 公告编号:2025-061
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制订系列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3: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广咨国际投资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述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上市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五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上市时签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新任董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1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1 个月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声明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除外),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提交。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北京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办理。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
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5000 万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因触及《上市规则》第 10.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的,不得披露年度报告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事项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
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审议通过的,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的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