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通科技: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03 15:32:23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 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 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需由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 审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 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 可以发行股
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开方式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
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三)项所述的持股股份数以股东提出请求日的持股数为准。
第六条 公司在上述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 应当报告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股东会通知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 还可以同时采
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
更的, 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相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会议。
第十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 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提议股东应当
保证提议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
股东会的书面提案,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
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认为提案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应当做出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决定, 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案股东。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 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百分之十。
第十四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
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
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股东会的通知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 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
十五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以及
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 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 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