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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通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03 15:33:01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
息沟通,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
处理等工作, 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 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 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
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 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 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 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 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 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不得以
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
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 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 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 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
清晰, 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
系互动平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
基地等方式, 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
研等形式, 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 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
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 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 并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
咨询电话。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 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
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 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
时间有专人接听, 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 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
建议等诉求, 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互动易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
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 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 及时更
新。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
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 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
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 沟通交流公司情况, 回答问题并听取
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
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
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事先公告, 事后及时披露
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
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 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 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
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
积极支持配合。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 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妥善处理投资
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 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 公司应
当积极配合。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设置及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 配备专门工作人员,
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 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 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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