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特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01 20:33:51
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沃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或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重大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送”是指出现本制度第二条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送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机构,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证券部报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证券部为重大信息内部报送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五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子公司董事长和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七条 本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部门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告知董事会秘书,并保证上报的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分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变更事项、重大风险事项、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第九条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分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召开董事会并形成决议;
(三)召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并形成审议意见;
(四)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
第十条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分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购买或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或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第十一条 本制度第十条第(四)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分公司发生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存贷款业务;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各职能部门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交易协议草案、对公司的影响等做出详细说明。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分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
(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涉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报告;
(五)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适用本条第(一)项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案情和案件受理情况、诉讼案件的一审、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判决、裁决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分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分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风险包括: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著作权、专有技术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十一)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或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的;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包括:
(一)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在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核查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原因,并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当日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发出书面问询函,确认其是否发生或拟发生与公司有关的资产重组、股份变更及其他重大事项,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当日内书面回复;
(三)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搜集传播的证据。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分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三)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五)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六)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七)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一)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报告有关重大信息。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 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