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鹿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01 20: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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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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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规则》《规
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
核程序后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
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
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
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九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
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实施相关具体事务。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
处理的,应当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应当及时填写《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将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签字的《审批表》、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该类
信息及其处理情况并通过第十条规定的《审批表》同步进行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符合本制度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信息作出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处理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各子、分公司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按照《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分公司要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如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分公司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则的要求进行对外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
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
市规则》《规范运作》等规定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附件: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主体(部
门/子公司/分 申请人员
公司名称)
1. ?暂缓披露
事项披露类型
2. ?豁免披露
豁免披露的方
式
豁免披露所涉
及文件类型
暂缓或豁免披
露的事项内容
/信息类型
暂缓或豁免披
露的原因和依
据
暂缓披露的期 □1.不适用
限(注) □2.适用 (期限)
1. ?不适用 1. ?不适用
是否已填报暂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缓或豁免事项 2. ?适用 是否签署书面保密承 2. ?适用
的内幕信息知 诺
情人登记表 (1)?是 (1)?是
(2)?否 (2)?否
是否因涉及商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 ?是
业秘密暂缓或 ?是 其他方式公开 ?否
者豁免披露 ?否 ?是
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
主要理由 ?否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 ?是
可能产生的影响 ?否
申请部门或单
位负责人意见
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审查及相
关部门会签意
见
董事会秘书审
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是否已经履行
内部审批程序
注:表格中“暂缓披露的期限”仅适用于暂缓披露情形,并列明申请暂缓披露的期限;其他情形选择“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