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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鹿股份: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01 20:09:55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条 为了规范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审计人员的职责,发挥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建
立、实施和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检查、监督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不
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和管理监督的需要,公司设立审计与监察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与监察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审计与监察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与监察部的全面工作,并根据业务规模配备若干相应的审计人员,并按公司的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察体系,对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必要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与监察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九条 根据公司审计工作的需要,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可邀请公司以外的专业审计机构、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参与公司的审计工作项目。
第十条 审计与监察部应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建设。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较高的财务会计、审计业务水平和必要的经营管理、电子计算机等专业知识,有相当的工作经验,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能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三)依法审计、认真负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要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所有的经营活动,以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二)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该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第十三条 审计与监察部和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
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阻挠。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对象及依据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
(一)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公司的各职能部门;
(二)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派驻或聘用的有关人员及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员工;
(三)董事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有关人员。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的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公司章程》;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会议决议、规划、计划、工作目标、经营方针等;
(三)其他相关标准。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与监察部的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审计与监察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与监察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与监察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审计与监察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九条 审计与监察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等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等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与监察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
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与监察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一)审计与监察部有权参加本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经济管理和经营决策方面的有关会议,进行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参与研究制定、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
(二)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时,被审计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
(三)审计与监察部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可行使下列权限:
1、对审计事项涉及的问题向公司相关部门、个人进行调查或索取证明资料时,相关部门和个人应予协助,不得拒绝和隐匿;
2、有权审核凭证、账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调用查询各种系统软件资料;
3、参与重大经济合同、重大投资项目、产业结构调整、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等重要经济决策活动;
4、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原始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公司领导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5、对于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提请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6、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7、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四)根据审计对象和内容的需要,审计与监察部可以商请相关部门临时抽调专业人员参与专项审计工作,相关部门应大力支持配合,以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审计与监察部对被审计对象之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行为,可以提请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审计与监察部应定期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进行检查。在检查
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五条 审计与监察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
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等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与监察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七条 审计与监察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与监察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 审计与监察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与监察部可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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