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顶科技: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8-01 17:34:1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成
就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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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五年八月
致: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
项
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4854/FY/2025-94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3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 年第一期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3 年第一期激励计划之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注销”)及 2023 年第一期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下简称“行权”)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与本次注销及行权相关的事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对于本所律师无法独立核查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公司及其他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件,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书面说明及口头证言;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及披露的事实均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已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副本资料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文件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所有口头说明均与事实一致。
本所律师仅对与本次注销及行权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文件之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中国法律有关的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境外法律或适用境外法律的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注销及行权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注销及行权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同意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但公司做引用或披露时应当全面准确,不得导致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理解产生错误和偏差。
正文
一、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3 年第一期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0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事宜发表了核查意见。
3、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2 日公告了《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庄任艳女士接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拟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
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征集投票权的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1 日(上
午 9:30-11:00,下午 13:00-15:00)。
4、2023 年 7 月 22 日至 2023 年 7 月 31 日期间,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公司网站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及职位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与本次拟激励对象有关的异议或不良反映。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 日公告了《监事会关于 2023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7 日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深圳市汇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3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二、本次注销及行权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一)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期激励计划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
司于 2025 年 8 月 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23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二)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 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23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并发表了审核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及行权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2023 年第一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注销相关事项
(一)本次注销的依据
根据 2023 年第一期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到期不续签
劳动合同/雇佣协议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二)本次注销的情况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次注销的情况如下:
2023 年第一期激励计划中 33 名激励对象因已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
格,董事会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合计 560,064 份;2 名激励对象因 2024 年度个人层面业绩考核结果为 C,
故第二个行权期个人层面行权系数为 50%,个人当年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占当年个人层面计划行权额度的 50%)需由公司注销,董事会决定注销上述 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3,280 份。
本次合计注销股票期权 563,344 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2023 年第一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所涉相关手续。
四、本次行权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行权的行权期限
1、根据《2023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
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自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为自授予登记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即行权期间为
2025 年 8 月 25 日-2026 年 8 月 24 日,行权日须为交易日),可行权比例为获
授股票期权总数的 24%。
2、鉴于 2023 年第一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授予登记日为 2023
年 8 月 25 日,本激励计划第二个等待期将于 2025 年 8 月 24 日届满。
(二)本次行权的行权条件满足情况
根据 2023 年第一期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的情况如下:
激励对象符合行
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 权条件的情况说
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公司未发生前述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情形,满足行权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条件。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前述情形,满足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和/或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行权条件。
选;
激励对象符合行
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 权条件的情况说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