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发燃气: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01 17:24:20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保障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月修订)》《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内部机构(职
能部门)及公司权属公司(以下简称权属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
人员,对被审计对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审计评价活动。
具体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及企业经营状况,监督被审计对象
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及权属公司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
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及权属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
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统一领导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2名,并由 1 名具有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应至少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3 人,其中负责人
必须专职。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
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向
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审计部的工作,更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
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规范:
(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订的其他规定;
(二)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形象的活动;
(三)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职业谨慎;
(四)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从职业道德准则和遵守廉政纪律规定,不得从被审计单位获得任何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
(五)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
(六)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同时接受公司董事长领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和内控检查评价,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董事长双重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董事长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
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
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公司其他部门及权属公司共同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五)对权属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六)对审计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
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
据被审计单位各阶段工作重点和公司领导的部署,组织安排审计工作,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
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内部审计工作应涵盖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审计部的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一)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对财务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的执行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及公司的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二)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等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内部管理控制系统及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督促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改善和加强,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三)新建项目、技改项目审计:对新建项目和技改项目的预算、决算情况,工程合同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违规违章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四)合同审计:对公司大宗物资采购合同、产品销售合同、承包租赁合同等实行备案制,并不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违
规违章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五)经济责任审计:对权属公司主要负责人及重要高层管理人员开展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及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六)经济效益审计:对外投资及收益分配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七)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八)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如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等。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
相关性和可靠性,并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
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应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送交公司档案室归档。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为: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 5
年,季度财务审计报告保管期限 5 年,其他审计工作报告保管
期限为 10 年。审计档案除审计部工作需要、相关的信息披露需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查阅需要之外,对非相关人员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二十一条 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和相关资料等;
(四)参加有关经营管理的重要会议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部门的例会;
(五)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七)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
建议;
(八)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监督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整改意见,检查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年度计划和董事会
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审计部根据公司年度审计计划要求,编制审计项目方案;
(二)组成审计组,合理分工、明确责任。审计组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提出审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初步制定具体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
(三)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审查信息系统数据、各类业务单证、重要经济合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有效证明材料;
(四)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地反映项目审计方案的编制及实施情况,以及与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
(五)审计事项实施终结后,审计部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出
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正式提交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