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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万方: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01 16:58:46

证券代码:000612 证券简称:焦作万方 公告编号:2025-053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 日召开第九届
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上述议
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最新规定要求,同时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对《公司股东会
议事规则》等制度相应条款内容进行适应性调整和修订。
原条款 修订后
第五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 第五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
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临时股东大会: 时股东会:
…… ……
(五)全体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联名提议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删除)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日计算,且在股东会决议披露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 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0%。
日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 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明原因并公告。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使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删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除)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 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删除) (九)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算方案;(删除) (十)审议《公司章程》第 48 条规定的对外担
…… 保事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 ……
决议; (十三)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
本购买、出售的重大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 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 ……
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仍包含在内; 决议,除此之外,股东会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或其
该交易的实施程序按照证监会或交易所相关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非法定职权。
规定执行;(删除)
(十三)审议《公司章程》第 218 条规定的对
外担保事项;
……
(十六)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 23 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
议;(删除)
(十七)股东大会关于核销资产、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购买或出售资产、投资、资产租赁、委托
理财(含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关联交易、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资产抵押或质押、对外赠与资
产等事项的权限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删除)
……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
(五)存在《公司章程》第 79 条第 4 款情形 (五)存在《公司章程》第 84 条情形的,应当
的,应当对相关股东表决票不计入股东大会有表决 对相关股东表决票不计入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权股份总数是否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合规 数是否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
出具明确意见; 意见;
…… ……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董事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书面反馈意见。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求。 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 ……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
自行召集和主持。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会的,须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董事会, 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
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 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 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
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并披露。 股东会之日至股东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公
…… 司股份并披露。
……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 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提出
者名称、持股比例和临时提案的内容。 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临时提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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