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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元科技: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01 16:58:05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
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上市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
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
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上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 e
互动”网络平台(以下简称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各类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
中做出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
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
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
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
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除非得到董事会秘书明确授权,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
发言。
第七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
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
实施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部负责处理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
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公司证券部负责
及时归集公司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
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
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
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参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
方式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
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
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
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
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
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
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充
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相关信息,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时回复,及
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以汇总
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
以展示。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
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积极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
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
更新。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
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
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
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四条 第一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
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
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参与
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
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召开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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