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元科技: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01 16:58:05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的信息收集、传递、
管理,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现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各部门;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
者虽然持有其股份比例不足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
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
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本
公司的股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
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司,应及时
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其职权范围内
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到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 其他因所任职务可能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及重要参股子公司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
业务和规定的人员担任内部信息报告对接人,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本制度第四条所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
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机制,以保证其能够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
关信息。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或重要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
章所述情形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立即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董事长汇报。
第八条 重大信息范围包括日常经营相关交易行为以及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 提供担保;
(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债权、债务重组;
(十) 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九条 上条所述事项除有明确规定标准的以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汇报:
(一) 重大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重大事项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市值的 10%
以上;
(三) 因重大事项涉及的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
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 因重大事项涉及的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
过 1,000 万元;
(五) 因重大事项涉及的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 因重大事项涉及的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所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第十条 本章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
值。
第十一条 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信息报告义务人应
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 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人民币;
(二)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或成本的 50%
以上,且超过 1 亿元;
(三) 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四) 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
同。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当发生如下事项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并按要求提交
相关资料:
(一) 重大项目投资。需提供以下资料报告但不限于:
1.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2. 相关的批准文件;
3. 项目实施计划进度、资金筹措方案等。
(二) 对外投资设立公司。需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出资协议或意向书;
2. 其他出资方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公司章程》;
4. 相关政府批准文件;
5. 新设立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需提
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2. 被担保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担保协议;
4. 被担保方信用报告;
5. 被担保方经审计财务报告。
6. 被担保人对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说明;
7. 反担保方案(公司全资子公司除外)。
(四)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租入或者租出资产。需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
于:
1. 交易合同或意向书;
2. 交易对方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
3. 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交易标的涉及股权的)。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
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五) 发生或即将发生大额银行贷款。需提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借款合同;
2. 抵押或担保合同;
3. 相关董事会决议。
(六) 发生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
者市值 1%以上的诉讼或仲裁。需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诉状或者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
2. 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3. 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4. 判决或裁决书;
5. 已发生但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七) 关联交易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金额 30 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关联交
易,须提前向公司报告,经公司履行完相关决策程序后方可实施。
本款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与关联方即将发生的如下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3)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4)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债务重组;
(10)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其他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需提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交易合同;
(2)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3)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4)关联方介绍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关联方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6)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各职能部门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报告;
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交
易协议草案、对交易各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
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在计算交易金额时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
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应提供下列资料:
1. 政策依据性文件;
2. 有权部门的批复;
3. 其他说明性文件。
(九) 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4.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董事(含独立董
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5.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6.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7.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8.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
(十) 其他重大事项:
1.预计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