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爱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数据:

嘉元科技: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8-01 16:58:05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
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嘉元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职工代表董事 1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
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分管证券部,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
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
作等事宜。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
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七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联席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常务副总裁、副总裁、总工程师和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会批准。
(一) 以下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由董事会进行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提供担保、财务资助事项,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及财务资助事项时,
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以下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
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
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经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
准;未达到以上标准之一的事项,交易金额超过 2 亿元的授权董事
长审批,低于 2 亿元的授权总裁审批。
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批准的权限及《公司章程》审议公司相关
事务。
第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
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含会议当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三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独立董事或者审计委
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至少应提前 3 日以电话、传真或者
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通知。但是,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集人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方式的限制,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
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
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
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
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
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和未兼任董事的董事会秘
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
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与所议议题相关的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
议。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
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委托人不能出
席会议的原因,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委托人的授权范围
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
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
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二十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
立董事的委托;
(三)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
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

嘉元科技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数据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爱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