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元科技: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01 16:58:05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
行为,保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
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嘉
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
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上
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本条规定的下述交易和日常经
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债权、债务重组;
(十)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 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
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
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
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并
遵循以下主要原则和规定:
(一) 交易合法、必要、合理,定价公允;
(二) 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三) 不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 关联方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原则;
(五)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
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
第二章 关联人的认定与报备
第一节 关联人的认定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与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
母;
(五) 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 由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 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九)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十)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
公司的关联方。
(十一)公司与本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
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负
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外。
第二节 关联人报备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
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关联自然人应及时向公司报告本人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姓名、
身份证号码等关联人信息,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六)项
的关联自然人还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的相关信息(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信息发生
变更时应及时通报公司。关联法人应向公司申报法人名称、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等关联人信息,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报公司。
第九条 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
(一) 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有);
(二) 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有);
(三) 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
第十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与公司存
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
度等方面进行实质性判断。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关联人名单进行确认,并向董事会报告。证券部
负责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三章 关联交易定价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应当按变更后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
交易价格;
(三) 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
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 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
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 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
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
用加合理利润。
公司按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确定关联交
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一) 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
利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
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二) 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
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形、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
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
(三)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
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四) 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
净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等
关联交易;
(五) 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
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
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露该关联交易
价格的确定原则及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一节 决策权限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
露:
(一)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
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以下关联交易: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少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
市值 0.1%,或少于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0 万元的,应当根据
《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并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规定的标准,
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
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
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