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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元科技: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01 16:58:05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
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自愿信息披露》(以下
简称“《自律监管指引 2 号》”)《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
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
(一) 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
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 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 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
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签署重大合同,科研水平、科研投入,
核心技术人员任职及持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政策、市场
变化等,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五) 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 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或
根据《自律监管指引 2 号》自愿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
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还包括各公司下属各部门及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
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
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
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
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四) 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及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或人员。
第六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
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
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
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
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
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
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
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
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
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
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
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
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
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
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
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
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
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
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
可能对公司股票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
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
属于依法应披露信息的,可以自愿披露,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
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
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
规行为。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
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信息披露规定,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
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暂
缓适用或免于适用,但是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聘请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依法不
应调整适用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相关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
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
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
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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