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元科技: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01 16:58:05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上述行为,视作本人
所为。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
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
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证券账户
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
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
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
等个人信息:
(一)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
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
第三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
的转让管理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
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
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程序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
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上
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
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有
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
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
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
生品交易。
第四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
变动的信息披露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 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 不存在不得转让情形的说明;
(四)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
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的,本条第一款涉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
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
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应当自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
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责任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除将承担相关监
管机构的处罚或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并尽快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