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尔新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7-31 19:51: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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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在巨潮资讯网刊登《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 14:30 在浙江省金华市金义都市
经济开发区广顺街 333 号开尔新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的投票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 9:15-
15:00 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3,029,361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5318%。为免疑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公司现有总股本 503,171,090 股剔除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董监高(含预留部分)所持 2,300,600 股后的 500,870,490 股。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2,250,3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376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8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78,9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8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83,9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5%。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具体为:
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2.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2.01、选举邢翰学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2、选举吴剑鸣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3、选举邢翰科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3.01、选举夏祖兴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2、选举刘芙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3、选举李世程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12,729,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91%;
反对 180,9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0%;弃权119,10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483,8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7227%;
反对 180,9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845%;弃权 119,10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92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议案获通过。
2.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2.01、选举邢翰学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 212,359,7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5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14,3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830%。
本议案获通过。
2.02、选举吴剑鸣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 212,266,7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2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1,3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201%。
本议案获通过。
2.03、选举邢翰科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 212,266,7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2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1,3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201%。
本议案获通过。
3.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3.01、选举夏祖兴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 212,278,7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7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33,3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508%。
本议案获通过。
3.02、选举刘芙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 意 :212,266,7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2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1,3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200%。
本议案获通过。
3.03、选举李世程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
同意 212,265,7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1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0,3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925%。
本议案获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洲波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曾东海
2025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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