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肯能源: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7-30 19:48:08
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贝肯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
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相关责任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公司审
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的开展,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
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并应当保持职业谨慎态度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十二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执行机构,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
展审计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划,推动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优化改进流程;
(二)编制公司内部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项目计划,合理调配审计资源,管控审计项目质量,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
(三)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报告内部审计年度工作事项和重要工作情况,落实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议,并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保持有效的
沟通,做好与其他机构和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四)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五)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六)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需要落实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
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
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周期性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有重点的开展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
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年度审计重点工作计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二)结合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开展审前调查,制定审计项目实施方案;
(三)审计进驻一周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
(四)进驻现场开展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履行有关审计工作程序,并取得有效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五)对审计过程发现的问题,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整改意见、管理建议,并履行必要的沟通确认程序,出具书面审计报告;
(六)组织跟踪督促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推动经营管理、内控体系持
续改进。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证券投资、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纳入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对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
投资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对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进行审计。在审
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对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
担保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对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进行审计。在审计
关联交易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经过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