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隆活塞:关于拟取消监事会、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30 18:09:27
证券代码:833455 证券简称:汇隆活塞 公告编号:2025-054
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取消监事会、变更经营范围
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行)》(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规则》”) 规则》(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规则》”)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本章程中的条款违反法律、行 删除
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以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准。
第五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删除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删除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第十一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新增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新增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
新增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机车车辆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的主要部件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 围:一般项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备和器材制造;船舶中高速柴油机、辅 种设备制造);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机等配件的设计与制造;货物、技术的 铁路机车车辆配件销售;高铁设备、配进出口业务。(进口商品分销业务、法 件制造;高铁设备、配件销售;黑色金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 属铸造;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通用设备修理;通用零部件制造;机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用记名股票形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 式。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通股,每股面值 1 元人民币。公司股份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具有同等权利。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股支付相同价额。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新增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新增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违反前两
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加注册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 注册资本:
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他方式。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的,公司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的规定,回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回购其 股份的;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五)项、第(六)项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