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辉超市: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7-30 17:39:41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
集的资金。本办法中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
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
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
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
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
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
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
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
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公司
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
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
和实际效果。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
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
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
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
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
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投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
额 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投项目的,适用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
具体情况。
第十条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
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存在前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市规则》
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
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三)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
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
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
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
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
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
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一款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收回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
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公司开立或者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可能
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
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
实施,并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