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爱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数据:

永辉超市: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公告时间:2025-07-30 17:39:29

证券代码:601933.SH 证券简称:永辉超市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论证分析报告
二零二五年七月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近年来随着零售行业竞争的持续加剧以及消费者对于场景体验、产品品质要求的不断提升,品质消费正逐步重构零售生态。2024 年公司主动寻求变革,以“品质零售”为核心启动战略转型,全面学习胖东来模式调改门店及组织转
型,截至 2024 年 12 月末已完成 31 家门店商品结构调整与服务升级。公司于
2024 年明确“品质零售”的改革方向,致力于打造品质与幸福的商业模式。
为加快实现公司的战略规划目标,公司一方面将持续对现有门店进行升级改造,坚定走胖东来模式的品质零售路线;另一方面将打造品质永辉的供应链体系,打造阳光型、服务型供应链合作模式,并提升自身的物流仓储能力。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将主要用于门店升级改造、物流仓储升级改造等项目,符合公司的改革方向及战略规划目标,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通过本次发行,公司将借助资本市场平台增强资本实力,从而实现资本结构的优化,增强财务稳健性及资金实力,提升抗风险能力。同时,募集资金的投入将为公司经营发展带来有力支持,提升综合竞争力、巩固市场地位,有助于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的必要性
1、积极响应国家提振和扩大消费政策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为大力提振消费,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发布了一系列政策制度,促进零售业的转型升级,推动零售业的高质量发展。2025 年 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印发《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提出以高质量供给创造有效需求,以优化消费环境增强消费意愿,促进生活服务消费,强化消
费品牌引领;2024 年 11 月,商务部、发改委、住建部等 7部联合颁布《关于印发<零售业创新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鼓励优化内外环境、增设人性化服务设施,推动品质化供给,优化商品和服务体验,推动多元创新,支持搭载便民服务项目,提升客流、平效和场地利用率;2024 年 11 月,商务部、发改委、工信部等 9 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推动批发零售业高质量发展的行动计划》,提出推动零售业创新提升,赋能传统零售业态,改造传统零售门店,以提高市场分析、进销存管理水平,并拓展时尚化、主题化、智慧化消费场景,提高商业设施运营效能。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公司的门店升级改造及物流仓储升级改造,有利于为消费者提供更具品质化的商品和更优质的服务,是公司积极响应国家推动高质量供给、改造和提升传统零售业态号召的重要举措。
2、有助于改善公司经营业绩,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保障全体股东利益
受经济环境变化、实体零售行业整体竞争加剧等因素影响,近年来公司经营业绩持续亏损。自 2024 年以来,公司为适应行业新趋势、新需求,以“品质零售”为核心启动战略转型,全面学习胖东来模式对门店进行调改,截至 2024年 12 月末公司已完成 31 家门店调改,调改后门店的销售额及利润情况较调改前实现大幅提升。
借助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公司拟对 298 家未调改门店进行调改升级,通过改善门店软硬件设施、经营环境以及调整商品结构等,提升门店的市场形象和服务品质,以增强消费舒适性和体验感,从而提高公司整体市场竞争力,改善公司经营业绩,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有助于改善公司的资本结构,提升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近年来,由于公司持续亏损且门店调改等事项使得公司的运营资金需求有所上升,从而导致公司整体负债规模较大,资产负债率较高。截至 2025 年 3 月31 日,公司负债总额为 349.00 亿元,资产负债率为 88.73%。
公司目前正处于战略和经营转型的关键阶段,对资金具有较高的需求。因此,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本结构,增强财务稳
健性及资金实力,提升抗风险能力。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
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询价结果,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发行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发行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投资者。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要求。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及依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且不低于本次发行前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的金额。上述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
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股或转
增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通过上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本次发行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召开了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将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方式,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于批准的有效期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2、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如下:
“(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
资产重组的除外;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注:2025 年 3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
决定》,对《注册管理办法》等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法规进行了修改,删除有关上市公司监事会、监事的规定,由审计委员会履行原监事会职责。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
在 2026 年 1 月 1日前申请再融资或者发行证券购买资产的,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申报时尚未完成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调整的,按照修改前的相关规则执行;(二)申报时已完成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调整的,按照修改后的相关规则执行。由于公司目前尚未对内部监督机构进行调整,目前监事会仍为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因此本次发行亦符合修改前的《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3、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如下: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
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 号》”)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

永辉超市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数据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爱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