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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沐邦: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解质押、被质押和被冻结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7-30 17:32:4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股份解质押、被质押和被冻结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邦高科”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沐邦高科控股股东江西沐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邦新能源控股”)的所持公司股份解除质押、被质押和股份被冻结的事项进行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解除质押和被质押的情况
1、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解除质押情况
2025 年 7 月 23 日、24 日,沐邦控股将其原质押给铜陵高新企航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高新企航”)的合计 40,183,006 股无限售流通股办理了解除质押,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江西沐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本次解质押股份(股) 40,183,006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45.90%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9.27%
解质时间 2025 年 7 月 23 日、24 日
持股数量(股) 87,540,610
持股比例 20.19%
剩余被质押股份数量(股) 33,116,994(注)
剩余被质押股份数量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37.83%
剩余被质押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7.64%
注:剩余被质押股份质权人分别为高新企航、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智卓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南昌银都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2、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质押情况

是否 质
股东 为控 本次质押股数 是否 是否 质押 押 占其所 占公司 质押融
名称 股股 (股) 为限 补充 起始 到 质权人 持股份 总股本 资资金
东 售股 质押 日 期 比例 比例 用途

江 西 10,000,000 7 月 铜陵高新企 11.42% 2.31%
沐 邦 10,000,000 23 日 航股权投资 11.42% 2.31% 回购担
新 能 至 合 伙 企 业 保
10,000,000 7 月 ( 有 限 合 11.42% 2.31%
源 控 是 10,183,006 否 否 24 日 解 伙) 11.63% 2.35%
股 有 除
限 公 7 月 晶科电力科 担保质
司 10,000,000 28 日 技股份有限 11.42% 2.31% 押
公司
合计 50,183,006 / 57.33% 11.57%
3、控股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沐邦新能源控股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本次解质押 已质押股份情况 未质押股份情况
股东名 持股数量 持股比 和被质押后 占其所 占公司 已质押 已质押 未质押 未质押股
称 (股) 例 累计质押数 持股份 总股本 股份中 股份中 股份中 份中冻结
量(股) 比例 比例 限售股 冻结股 限售股 股份数量
份数量 份数量 份数量 (股)
沐邦新
能源控 87,540,610 20.19% 83,300,000 95.16% 19.86% 0 0 0 2,833,874

4、控股股东此次股份解除质押和被质押的情况说明
(1)控股股东将公司股份再次质押给高新企航
2024 年 1 月 5 日,沐邦新能源控股与高新企航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约
定沐邦新能源控股向高新企航转让其持有公司合计 17,816,994 股(占当时公司总
股本的 5.20%),转让价款不超过 3.64 亿元。控股股东承诺如股票转让交割日的
基准价格对应的股票市值低于 3.64 亿元,则控股股东需退还差额部分。沐邦新
能源控股承诺最晚于 2024 年第一季度前,向高新企航转让上述股权。
沐邦新能源控股以其持有上市公司 5,800.00 万股股票进行担保,并办理了股
票质押登记手续。《股权转让合同》签署之后,高新企航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3.64
亿元,沐邦新能源控股未能履行股票交割义务,高新企航向铜陵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根据铜陵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被申请人沐邦新能源控股应向申请人高新企航转让 1,781.70 万股沐邦高科股票,目前该部分股份处于司法强制执行阶段。
因沐邦新能源控股未能履行《股权转让合同》项下的股票交割义务,2025 年
7 月 22 日,高新企航与沐邦新能源控股签订了《关于<股权回购合同>之补充协议》( 以 下简称“补充协议”),其中约定沐邦新能源将已质押给高新企航的5,800.00万股公司股票扣除1,781.70万股已进入执行程序的股份外,剩余4,018.30万股全部质押给高新企航作为该回购义务的担保。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甲方有权立即行使质权:1、《股权回购合同》约定的乙方(沐邦新能源控股)应支付回购款的期限届满,乙方未能足额支付。2、甲方(高新企航)丧失回购能力,如被宣告破产、解散或被吊销营业执照。3、出现其他严重影响甲方债权实现的情形。”因此如沐邦新能源控股未能按期支付回购价款,高新企航可立即行使质权。
根据控股股东与高新企航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相关约定,自双方签署本协议并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取得上市公司股票成为股东后),在行使股东表决权时,(高新企航)承诺与沐邦新能源控股的表决意见保持一致,双方共同建立一致行动人关系。
(2)控股股东将公司股份质押给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确保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科电力”)的债权实现,
沐邦新能源控股于 2025 年 7 月 28 日与晶科电力签订了《证券质押合同》,沐邦
新能源控股同意将其持有的 1000 万股沐邦高科股份质押给质权人(晶科电力)。沐邦新能源控股于当日办理了证券质押登记。
二、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的情况
1、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 冻结股 占其所 占公司 冻结起 冻结到 冻结申 冻结原
称 份数量 持股份 总股本 始日 期日 请人 因
(股) 比例 比例
沐邦新 2025 年 2028 年 深圳市
能源控 470,610 0.54% 0.11% 7 月 15 7 月 15 龙岗区 司法冻
股 日 日 人民法 结

2、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股东累计被冻结股份情况如下:
本次冻结 本次冻结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前累计冻 后累计冻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
(股) 结数量 结数量 股份比例 股本比例
(股) (股)
沐邦新能 87,540,610 20.19% 2,363,264 2,833,874 3.24% 0.65%
源控股
3、本次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原因
沐邦新能源控股作为借款人,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与深圳智卓投资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智卓”)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5,000.00万元,并以所持1,000万股公司股票提供质押担保。因江西沐邦逾期未偿付本息,
深圳智卓于 2025 年 3 月 3 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岗法院”)
提起诉讼,并依法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据此对沐邦新能源控股持有的部分未被质
押或冻结的公司股份实施司法冻结,以确保债务清偿。2025 年 5 月 23 日,双方
达成和解协议并由龙岗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2025)粤 0307 民初 25722 号),但冻结措施持续作为执行保障,直至债务全额履行完毕。
4、控股股东被深圳智卓质押和冻结公司股份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控股股东质押给深圳智卓和因其申请而被冻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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