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太照明: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30 16:48:51
证券代码:873339 证券简称:恒太照明 公告编号:2025-034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4 月 23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4 月 2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彭晴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周永旺、张佳宇、上海段和段(南通)律师事务所(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安徽派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邵申林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娅萍、韩旭、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曾用名:富安电子(南通)有限公司(2020.11-2023.11)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具体内容详见 2025 年 4 月 24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
(www.bse.cn)上披露的《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21)。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太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并依法改判扣除货款 284,209.52 元。
事实和理由:已退货部分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终止,安徽派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锐公司)要求我司继续履行支付已退货部分款项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缺乏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五)案件进展情况:
恒太公司与派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5 年 1 月 20 日,江苏省海安
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 2025 年 1 月 23 日《江苏恒太照明股份
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
2025 年 4 月 22 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恒太公司的上诉。具体
内容详见 2025 年 4 月 24 日《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5-021)。
2025 年 6 月 12 日,恒太公司收到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
调解书》((2025)苏 06 民终 2064 号)。
2025 年 7 月 28 日,恒太公司收到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结案
通知书》((2025)苏 06 民终 2064 号)。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恒太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2 日收到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5 年 6
月 11 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裁判结果如下:
1、恒太公司应给付的货款做相应扣减。恒太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前一
次性给付派锐公司货款及逾期利息150.6万元,派锐公司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恒太公司放弃本案反诉请求;
2、如恒太公司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则派锐公司有权以
总额 160.6 万元申请法院执行;
3、关于案涉 DIM+和 DIM-短接调光问题,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4、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 20,134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25,134 元,由恒
太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 2,150 元、鉴定费 70,000 元,合计 72,150 元,
由恒太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5,564 元减半收取 2,782 元,由恒太公司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恒太公司与派锐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恒太公司将根据最终调解结果,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正常开展,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根据《民事调解书》恒太照明须一次性给付派锐公司货款及逾期利息 150.6万元,同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合计 100,066 元,合计 1,606,066 元,分别占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总资产的 0.19%和净资产的 0.27%。公司财务状态情况正常,
本次诉讼调解结果不会对公司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5)苏 06 民终 2064 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5)苏 06 民终 2064 号)》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