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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蓉科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30 16:27:48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逐步建立符合现
代企业制度要求和适应市场经济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收入,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司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在本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应根据其兼任的其他职务领
取相应的薪酬并享受福利待遇。任何人员不得因其同时担任董事及其他职务而重复领取薪酬或重复享受福利待遇。
任何人员不得因其同时担任其他职务而重复领取薪酬或重复享受福利待遇。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应根据其担任的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领取相应的薪酬并享受福利待遇。任何人员不得因其同时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及其他职务而重复领取薪酬或重复享受福利待遇。
任何人员在本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参股公司担任二个或二个以上职务的,应按其担任的薪酬标准最高的一个职务领取薪酬并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不得因其同时担任二个或二个以上职务而重复领取薪酬或重复享受福利待遇。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对象是专职为公司服务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
以及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有)。
除非另有说明,本制度所称“董事”均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指虽然在本公司担任董事或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职务,但并不是专职服务于本公司的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享受福利待遇,公司按照《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向独立董事发放津贴。

第二章 薪酬方案
第一节 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是指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为公
司服务而获得的个人基本报酬和为公司所做贡献的奖励,其分配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岗位在公司的相对价值作为确定薪酬的主要依据;
(二)薪酬水平以市场为导向;
(三)薪酬和业绩考核合理挂钩;
(四)薪酬应与岗位的重要性、工作的复杂程度及精力的付出相称,要让特殊人力资本的价值在分配中体现;
(五)具有激励作用,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节 薪酬的构成和确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由绩效薪酬、专项奖励两部
分组成。
(一)绩效薪酬是按照绩效考评结果发放的薪酬。绩效薪酬实行一年一定方式,即每年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年度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与考核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在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于当年度实行。
(二)专项奖励指由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倡导并独立主持的科技创新类奖金,以及政府部门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奖励。专项奖励根据实际情况据实发生并支付。其中,科技创新类奖金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评定后实施。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的薪酬按总经理标准核算,其他董事的薪酬分别在董
事会秘书薪酬基础上进行核算。具体如下表:
职务 薪酬构成
董事长、总经理 绩效薪酬+专项奖励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外部董事) 按董事会秘书的绩效薪酬核算

副总经理 绩效薪酬+专项奖励
财务总监 绩效薪酬+专项奖励
董事会秘书 绩效薪酬+专项奖励
第三章 绩效薪酬的发放和管理
第七条 公司按月以现金形式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放月度绩效薪酬。
月度绩效薪酬按《年度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与考核实施细则》中的规定计算。每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月绩效薪酬应发数不低于基础档。
第八条 月度绩效薪酬的计算期间为每月 1 日到该月末最后一天,并于次
月 20 日以前发放。如遇发放日为休息日、节假日时,则提前一个工作日发放。
第九条 政府部门向个人征收的下列税费,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个
人月度绩效薪酬中代扣代缴: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政府部门征收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因公司计算错误或业务过失造成超额发放或少发薪酬时,可以在
下月发放时直接扣除超发部分或补发漏发部分。
第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年报审计结果
和《年度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与考核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及评分,统算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年度绩效薪酬。年终统算全年绩效薪酬应发数不低于基础档。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除本制度规定的收入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再从公
司领取任何其他工资性收入。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
绩效薪酬的,一经发现立即全额追回,同时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
法律责任。
第四章 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享受年休假、培训、旅游等其他福利
的,应按照公司福利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自
生效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府部门规章的
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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