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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捷创芯: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29 20:36:13

证券代码:688153 证券简称:唯捷创芯 公告编号:2025-052
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意公司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36人调整至129人,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得决策程序
(一)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对《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出具了核查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5 年 7 月 11 日,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
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 年 7 月 15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5-047)。
(三)2025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5
年 7 月 23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49)。
(四)2025 年 7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事项已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首次授予对象名单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另有 6 名激励
对象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后至《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基于审慎原则,公司已决定取消该 6 名人员的激励资格。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调整后,激励对象人数由 136 名调整为 129 名,首次授予数量保持不变。
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唯捷创芯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及数量、授予价格等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合法、有效。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关于本次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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