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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捷创芯: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7-29 20:35:2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简称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简称 全称或含义
公司、唯捷创芯 指 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次激
指 唯捷创芯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励计划、本计划
《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激励计划(草案)》
本次调整 指 公司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本次授予 指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
限制性股票 指
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包括分、子公
激励对象 指
司)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骨干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
授予价格 指
司股份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
有效期 指
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
归属 指
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
归属条件 指
满足的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
归属日 指
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号》 (2025 年 5 月修订)》
《公司章程》 指 《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香
中国 指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锦天城、本所 指 上海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参与本激励计划的经办律师
《上海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唯捷创芯(天津)电子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指中国境内地区,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元 指
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数据的合计数与各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有差异,该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上海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案号:07F20250582
致: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接受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捷创芯”“公司”)的委托,指派锦天城律师作为唯捷创芯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相关法律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已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就公司实行《唯捷创芯(天津)
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出具了《上海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进一步核查,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及首次授予之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本所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所涉及到的有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事项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律师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机构、人士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件,以及政府部门网站的检索信息发表意见。
3.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4. 本所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唯捷创芯的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等文件;公司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该等文件和事实于提供给本所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5.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有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6.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事宜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本所同意在其关于本激励计划申请或披露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根据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8.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章程》及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会议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已履行了下列法定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批准与授权
1、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3、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已就本激励计划发表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4、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5 年 7 月 11 日对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
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 年 7 月 15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25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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