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声电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29 18:49:50
证券代码:838701 证券简称:豪声电子 公告编号:2025-083
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9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08《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表决结果为:同
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保荐机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条 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
业人员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后,应当
对信息披露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
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按照本制度予以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的信息,应
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办理信息披露等事项由双人操作,设置经办与复核人员。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复核人员,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复核。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
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
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重大事
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的重大事
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等情形,按照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北交所相关
规定申请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申请暂缓披露。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本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北交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能
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北交所申请调整适用,但应充分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
北交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北交所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相关
规定,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和时间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北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行业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应当与北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北交所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
排。
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北交所相关规定办理。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