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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裕包材:董事换届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29 16:46:58

证券代码:837174 证券简称:宏裕包材 公告编号:2025-080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换届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 责任。
一、董事换届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7 月 28 日审议并通过:
提名朱少华先生为公司董事,任职期限三年,本次换届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该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股本的 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提名邹华蓉女士为公司董事,任职期限三年,本次换届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该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股本的 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提名姜德玉先生为公司董事,任职期限三年,本次换届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该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股本的 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提名闻碧静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期限三年,本次换届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该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股本的 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提名万晓霞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期限三年,本次换届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该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股本的 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提名龚小凤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期限三年,本次换届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该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股本的 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上述人员简历详见附件)
二、合规性说明及影响
(一)换届的合规性说明
本次换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 规定,第四届董事会非职工代表董事提名人数为 6 人,本次换届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 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未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相关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导致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也不 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董事离任后不存在导致董事会低于法定人 数的情况;董事变更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换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换届为任期届满正常换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正常发展的要求,不会对公 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三、提名委员会的意见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认为: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已征得 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审阅候选人的个人履历、个人材料,认为董事候选人具备与
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专业知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同意提名朱少华先生、邹华蓉女士、姜德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同意提名闻碧静女士、万晓霞女士、龚小凤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
四、相关风险揭示
本次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 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五、换届离任人员情况
继续担任其他职务情况
姓名 不再担任的职务 职务变动原因
(含控股子公司)
刘家明 董事 届满到期 副总经理
覃光新 董事 届满到期 不再担任董监高职务
上述人员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上市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的承诺:
“本人作为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保证公司拟申 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摊薄即期回报填补 措施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一、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 害公司利益;
二、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如果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则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若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措施,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本人就稳定股价措施作出承诺如下:
如应按稳定股价具体方案要求增持公司股票,本人将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如本人未按具体方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本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本人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从本人报酬中扣减相应金额。
本人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应向本人支付的报酬。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本人承诺《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若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赔偿的损失依据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或者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合理确定。
三、若本人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人作为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支持宏裕包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工作,有效减少和规范与宏裕包材之间的关联交易,兹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在作为宏裕包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尽量减少和规范本人控制的企业(如有)与宏裕包材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如有)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公正、公平、公允的市场原则,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履行合法程序,并依法签订协议;
2、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如有)保证严格遵守宏裕包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利用本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承诺将不利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影响宏裕包材的独立性,并尽职尽责地保持宏裕包材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人任职或控制的企业(如有)与宏裕包材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在权利所及范围内,本人将促使本人任职或控制的企业(如有)与宏裕包材进行关联交易时将按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并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本人将促使本人任职或所控制的企业(如有)不通过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不进行任何有损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4、为规范运作,在今后的日常管理中,本人承诺严格按照宏裕包材各项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约定,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同时减少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坚决杜绝本人及本人投资的其他公司(如有)占用发行
人的资金;
5、本承诺自宏裕包材就其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申报材料之日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本人 作为宏裕包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本人保证本 承诺函所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遗漏或隐瞒, 本人愿意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与承诺: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 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一、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补救措施及改正情况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 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在本人依 有权机关认定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限度内扣减本人应获分配的现金分红(如有)、薪 酬(如有)或津贴(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 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
三、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和/或监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发行人若未履行 《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及发行人公开作出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并且经中国 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本人作为董事和/或监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对此负有相关责任 的,本人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的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 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二、向发行人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发行 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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