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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裕包材:舆情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29 16:46:58

证券代码:837174 证券简称:宏裕包材 公告编号:2025-075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7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4.29《关于制定<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
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
司董事长任组长,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主要是重大舆情)处理工作的领
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工作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办公室设在公司证券部,负责统筹安排、综合协调等
工作,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
(二)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

(三)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或舆情工作组;
(四)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并根据监管要求协同做好舆情信息上报工作。
第八条 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
责:
(一)负责本部门相关平台的舆情监控,时刻关注各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管政策和动向;
(二)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三)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四)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
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九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抖音、微
博、微信群、QQ 群、股吧、证券财经类平台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十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
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全面监控。公司实行 24 小时实时监测,对各平台上监测到的每一条信息进行风险评判,实时关注舆情发展态势,对于负面舆情实行一事一报,及时处理,消除潜在的负面影响。
(二)快速响应。公司各部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副组长。副组长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在接到舆情后,根据责任范围联系相关部门,立即对舆情进行调查研究,掌握事实真相,制定舆情处置方案,予以处理。
(三)科学应对。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
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通过正当途径,及时回应,正确引导,有针对性地澄清事实、批驳谣言、引导舆论。
(四)注重实效。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注重实效,塑造良好社会形象。领导小组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评估舆情事件处理的效果,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公
司证券部工作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三)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立即向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理措施:一般舆情由组长、副组长根据舆情的具体
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理措施:发生重大舆情,组长应视情况召集领导小
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领导小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各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对于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相关媒体等,如其
传播的舆论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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