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信电子: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29 16:23:42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的要求和规定,确保债券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3 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本制度规范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为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公司信用类债券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对境外公司信用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项目收益票据等产品,参照本制度开展存续期管理。债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的原则,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信息披露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相关要求,以事实为基础,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披露内容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对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予以披露。公司控股、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本部;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下属各子公司负责人;
(四)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五)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对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文件应以符合规定的格式送达交易商协会综合业务和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平台”)。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设置并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公司应当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一)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具体信息见附件一,当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发生变更时,须经公司内部程序审议通过,并修改本制度的附件一信息,同时及时对外披露;
(二)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证券部”);
(三)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资料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 作为公司与投资者的指定联络人,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完成和递交主承销商要求的文件;
(二) 及时掌握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
(三)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发行和存续期的信息披露、修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接待来访、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的财务、经营情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五)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六)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督促公司有关部门及时向证券部提
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七)保证信息披露及时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如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无法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职责的,董事会应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选举产生新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并披露新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第十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证券部承担如下职责:
(一) 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具体工作,准备债券交易市场或自律组织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确保信息披露程序符合债券交易市场或自律组织的有关规则和要求;
(二) 负责汇总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收集相关资料,将应予披露的信息报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三) 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的申请和对外公布工作;
(四) 负责起草有关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等;
(五)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六)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
(七)负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第三章 信息披露范围
第一节 发行的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发行债券时应通过债券交易市场或自律组织认可的网站公布
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 募集说明书;
(三) 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 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如有);
(六) 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其他文件。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应包括法律意见书,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从其规定或约定。
非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二条 对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企业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三条 对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应当在首次发行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的公告,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增进机构未披露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在首次提供信用增
第十四条 对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二节 存续期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在公司信用类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 每年 4 月 30 日前(单市场企业债券要求在每年 6 月 30 日前)披露
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年度报告包含报告期内企业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 每年 8 月 31 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半年度报告;
(三) 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财
务报表,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
(四) 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企业非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债券,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非公开发行或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信用类债券存续期内,企业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企业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增进机构(如有)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公司、增进机构(如有)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增进机构披露的年度报告应包括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第十八条 在公司信用类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企业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企业1/3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企业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企业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八)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企业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企业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企业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企业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企业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企业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企业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企业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企业拟分配股